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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作者:hncredit  发布日期:2014.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0030.1—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2006-11-21 发布2006-11-21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前 言 

  JR/T 0030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JR/T 0030第1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

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进入和退出该市场的程序、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信用 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2.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也称为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3 

  信用等级 credit ratings 

  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的级别结果。 

  2.4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5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6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7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8 

  信用评级报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收集到的资信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整理,按评级要求和程序给予信用等级,并撰写充分反映评级对象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 

  2.9 

  债券 bond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10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11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3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和客体界定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主体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它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客观的评级方法并按合理、规范的评级程序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分析评价,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客体是指评级对象。 

  4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 

  4.1 进入条件 

  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取得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认可。 

  4.2 进入程序 

  4.2.1 书面申请 

  拟进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以书面方式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2.2 提交材料 

  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 遵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 公司章程; 

  —— 信用评级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机构,报最近所有年度的财务报表); 

  —— 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 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 信用评级机构拟开展业务的范围及执业能力情况说明等; 

  ——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附加的其他资料。 

  4.2.3 审查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2.4 运行 

  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4.3 退出程序 

  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4.3.1 主动退出 

  出现以下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可主动退出: 

  —— 由于终止信用评级业务的; 

  —— 由于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 

  退出机构至少在终止信用评级业务之前的3个月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到书面回复后开始办理退出手续。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该机构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 

  信用评级机构在退出信用评级市场之后,应及时将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退出机构保留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应按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退出机构及其员工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评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3.2 强制退出 

  出现以下情况可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强制信用评级机构退出市场: 

  —— 危害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企业信息安全的; 

  —— 不履行信用评级机构应有职责,且情节恶劣的; 

  —— 不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影响的; 

  —— 危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发行人)利益,严重损害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声誉的; 

  —— 不遵守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认定某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上述严重情形的,经指正,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可书面通知该机构按有关要求办理退出手续,并处理相关后续事项。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该机构退出该市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 

  被要求强制退出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在退市前处理所有相关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自强制退出市场之日起,不得再继续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退出机构保留的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应按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退出机构及其员工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评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退出机构须在强制退出市场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从事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进入程序按照4.1和4.2规定进行。 

  5 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 

  5.1 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章,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 不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 

  ——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数据库,积累评级信息; 

  ——按照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信用评级的业务资料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报表;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业务操作中,应按照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相关材料上报,并向社会及时披露;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5.2 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级质量。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和跟踪评级制度等。 

  5.2.1 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规定评级业务开展的基本程序、评级业务的质量保障程序等内容。评级机构根据评级业务性质成立评级小组,完成资料收集、整理、核实工作,并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和分析报告。首次评级完成后,评级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评级。评级对象(发行人)申请复评且得到受理后,评级小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补充资料,完成复评工作。在评级过程中要遵循回避制度、评级报告审核制度。 

  5.2.2 实地调查制度 

  实地调查制度应当使评估人员在进行信用评级(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过程中,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分类、分析、加工,对相关资料能够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能够主动发现信用风险。 

  5.2.3 评审委员会制度 

  应当规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程序、表决机制、权限及其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5.2.4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主要规定评级机构向公众和评级对象(发行人)公布结果的形式、内容、时间及公布的媒介。对不同业务性质的信用评级,有关要素可作调整。 

  5.2.5 跟踪评级制度 

  跟踪评级分为定期跟踪和不定期跟踪两部分。跟踪评级制度应当规定跟踪评级的人员安排、分析人员的职责、跟踪评级关注范围、跟踪评级的时间安排等,以做到能及时、准确揭示信用风险。 

  5.3 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 

  5.3.1 回避制度 

  评级机构的业务部门之间应避免评级业务部门的人员、业务、档案等方面与其他部门交叉。 

  评级机构应建立业务回避制度,评级人员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回避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客户。回避人员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及有利益关联的员工,并对存在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 

  5.3.2 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评级工作底稿、评级报告、相关信息等评级资料建立信用评级档案,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的接收和管理、档案的借阅与查阅、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与确定、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的统计和移交、档案的保护和防护、评级机构终止信用评级业务时档案的处理等内容。 

  5.3.3 数据库管理制度 

  数据库管理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 数据库应包括机构自身采集、积累及分析的数据、机构业务管理数据等内容; 

  —— 数据库管理制度应明确不同类别数据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保管(数据维护)人的责任等内容; 

  —— 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库运行; 

  —— 数据库管理制度应对评级机构终止信用评级业务时数据的处理作出明确的安排。 

  5.3.4 评级信息管理制度 

  评级信息管理制度是指评级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对评级信息的使用、信息的保密、信息载体(文件、计算机介质等评级有关的物件)的保管、工作人员使用评级信息的要求等。评级机构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商业秘密、涉及人员的隐私和协定的不可公开信息保密,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5.4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 

  5.4.1 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评级机构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 不能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 不能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 不能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 不能在未经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能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 不能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 不能为评级委托人提供担保; 

  —— 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4.2 评级机构员工行为准则 

  评级机构员工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 

  —— 评估人员要依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业务; 

  —— 不能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 不能未经被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除外)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 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5 其他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信用评级机构所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30.2—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2006-11-21 发布2006-11-21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前 言 

  JR/T 0030 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大公国 

  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信用评级业务中信用评级程序、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信用评级报告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的业务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信用 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2.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也称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3 

   信用等级 credit ratings 

   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的级别结果。 

   2.4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5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6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7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8 

  信用评级报告 credit ratingreport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收集后的资信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整理,按既定的评级要求和程序给予信用等级,并撰写充分反映评级对象的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 

  2.9 

  债券 bond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10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11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2.12 

  时效限定 effective time duration 对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时间作出的期限规定。 

  3 信用评级业务 

  3.1 概述 

  评级机构接受信用评级委托方的委托并组建评级小组,遵照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的符号表示,使评级结果使用者快速、方便地得到客观、简明的信用信息,为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3.2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3.2.1 真实性原则 

  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 

  3.2.2 一致性原则 

  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3.2.3 独立性原则 

  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3.2.4 客观性原则 

  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 

  3.2.5 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评级资料的分析过程和作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对定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时。 

   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 

  3.3 信用评级小组 

  3.3.1 信用评级小组构成 

  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委托方签订信用评级协议后,评级机构应根据评级对象(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企业机构的复杂程度组建评级小组。 

   一般情况下,评级小组至少由评级机构的2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小组整体必须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评级小组成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必须满足相应性质的评级业务需要。评级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3.3.2 评级小组成员资格评级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 品行良好,公正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 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专业知识; 

  —— 具有1 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并能胜任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 与评级对象(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 

   3.3.3 评级小组负责人资格 

  评级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 具备3.3.2 评级小组成员资格; 

  —— 参与过5 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 

  —— 从事3 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 

  3.4 信用评级信息 

  3.4.1 评级信息类型 

  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两大类。 

  内部信息:包括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评级对象(发行人)的未来发展信息、评级对象(发行人)管理部门和股东的信息等。 

  外部信息: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环境、政策和监管措施等来自评级对象(发行人)外部、由评级机构独立收集的信息。 

  3.4.2 评级信息来源 

  评级信息来源:评级对象(发行人),以及与评级对象(发行人)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部门。这些相关部门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国际合作组织、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 

  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政府部门:工商、税务、统计、信息产业、海关、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司法部门:公安、检察和法院。 

  国际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公认的权威组织。 

  社会征信机构:依法批准成立,征集企业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3.4.3 评级信息的质量 

  3.4.3.1 信息质量评价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在收集评级信息时要评估评级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 相关性:要收集与评级对象及发行人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 及时性:要及时了解影响评级对象及发行人信用状况的一些重大变动和最新信息; 

   —— 可靠性:要区分可靠的信息和不太可靠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考虑不太可靠的信息在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及其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3.4.3.2 信息质量保证 

  信用评级机构至少应通过以下方式保证评级信息的质量: 

  ——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审核机制,评估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评级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责任机制,明确信息收集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可使用的范围等; 

  3.5 信用评级程序 

  3.5.1 评级准备 

  评级准备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接受评级委托方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本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 

  地对评级对象进行评级,且具备相应的评级能力。 

  b) 接受评级委托方委托后,评级对象(发行人)与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评级机构根据评级项目特点成立专门的评级小组并指定评级小组的负责人。 

  c) 评级对象(发行人)按评级小组要求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级小组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提交的材料及机构已有的信息做初步审核,确定材料中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并通知评级对象(发行人)进行补充,以保证评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d) 按照评级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评级计划。 

  3.5.2 实地调查 

  依据对收集资料的初步审查结果,评级机构确定详尽的评级对象(发行人)实地调查内容。实地调查包括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评级对象(发行人)现场、对评级对象(发行人)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3.5.3 初评阶段 

   评级小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开始进入初评阶段。评级机构应视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初评工作进度。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企业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45个工作日。 

  在此阶段,评级小组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评级小组应当根据与评级对象相适应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对评级材料深入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经营环境、经营能力及状况、财务、评级对象(发行人)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对特殊行业的评级对象还应当分析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特殊因素;对债券及债券类的评级,还应当深入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到期偿付能力等与债券资金流向及收益相关的因素,如存在担保或抵押,还应评估担保或抵押情况; 

   b) 评级小组在对收集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初步拟定信用评级报告; 

   c) 评级小组撰写的信用评级报告和工作底稿须依序经过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报告及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 

   3.5.4 评定等级 

   信用等级的评定流程如下: 

  —— 评级小组向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 

  —— 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提出信用评级报告的修改意见;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级别限制条件,决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 评级小组根据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信用等级及评定意见,修改信用评级报告; 

  —— 评级结果须经2/3 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3.5.5 结果反馈与复评 

  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结果确定后,将信用评级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评级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委托方和评级对象(发行人)不为同一单位的,则还应将信用评级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评级对象(发行人)。 

  如果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则评级结果为首次评级的最终信用级别。 

  如果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由评级小组向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评。

  如果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信用评级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 

  信用评审委员会受理复评后,评级小组根据补充的材料,按照的3.5.3 和3.5.4 重新评级。复评结果为首次评级的最终信用级别,且复评仅限一次。 

  3.5.6 结果发布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见4.2。 

  3.5.7 文件存档 

  评级小组将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 

  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提供的全套资料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3.5.8 跟踪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跟踪评级: 

  a) 评级机构应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跟踪评级安排继续进行评级服务; 

  b) 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c) 信用评级机构应密切关注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息,保证信用评级资料的及时更新;

  d)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e) 跟踪评级结果按照4.2的规定发布。跟踪评级结果与以前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应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 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发布 

  4.1 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的重要结果是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它以简单的符号表示。 

  信用评级报告也是信用评级的重要结果,它是对评级对象信用状况及相关要素的具体分析。

  4.1.1 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 

  4.1.1.1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及含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等级符号及其含义如下: 

  —— A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 AA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 A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 BBB 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 BB 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 B 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 CC 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 C 级:不能偿还债务。 

  注: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4.1.1.2 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及含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为:A-1、A-2、A-3、B、C、D。 

  银行间债券市场短债券信用等级符号及其含义如下所示: 

  —— A-1 级: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 A-2 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 A-3 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 B 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 C 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 D 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注: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4.1.1.3 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及含义 

  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

  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符号及其含义如下所示: 

  —— AAA 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 AA 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 A 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 BBB 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 BB 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 B 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 CCC 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 CC 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 C 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注: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4.1.1.4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符号及其含义如下: 

   —— AAA 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 AA 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 A 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 BBB 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 BB 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 B 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 CCC 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 CC 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 C 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注:除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 

   4.1.2 信用评级报告 

   4.1.2.1 概述 

   信用评级报告应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主要信用要素进行定量与定性、静态与动态的综合分析。 

   信用评级报告应针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特点,揭示实际风险状况。 

   信用评级报告不应有误导性语句。报告中用语应简洁明了。 

  4.1.2.2 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组成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概述、声明、信用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内容。对比较复杂的信用评级或特殊评级,可根据评级分析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内容,但须充分揭示出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4.1.2.2.1 信用评级报告概述 

   信用评级报告概述部分应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名称、评级对象(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信用等级、评级小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 

   对债券评级还应当包括被评债券的名称、发债规模、债券期限和利率、债券偿还方式、债券发行目的等内容。 

   主体评级如存在担保,应当说明担保情况;债券评级如存在担保,应说明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及增强后的债券信用等级。 

   4.1.2.2.2 信用评级报告声明 

   信用评级报告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 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评级机构、评估人员与评级对象(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 评级机构与评估人员履行了实地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级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 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评级机构依据合理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评级对象(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 信用评级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 

  —— 说明评估结论的时效限定。 

  4.1.2.2.3 信用评级报告正文 

  信用评级报告正文部分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 

  评级报告分析应简要说明本次评级过程及评级中对各种因素的分析。评级时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的概况介绍、所处经济环境的评价、所处行业的分析、评级对象(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业务运营分析、资本实力分析、财务状况分析、评级对象(发行人)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分析、评级对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分析、偿债保障能力分析等内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等级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点。 

  4.1.2.2.4 跟踪评级安排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安排应在首次评级报告中说明信用等级时效限定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用变化。 

  4.1.2.2.5 信用评级报告附录 

  信用评级报告附录部分应当收录与此次评级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4.2 评级结果发布 

  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方式应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时传播。 

  评级结果发布的要求如下: 

  —— 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评级结果在评级机构网站、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对外发布。若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由第三方委托进行的信用评级,按照委托主体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约定,发布评级结果;对评级对象主动进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方式应当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时传播; 

  —— 信用评级结果发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名称、信用等级、简要描述及主要支持数据。 

  —— 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将评级结果向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 跟踪评级结果发布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应在正式出具评级报告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对于一年

  期的短期债券评级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后第6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中长期债券应在债券 

  发行后第12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 

  2)不定期跟踪自首次评级报告发行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若发生变化,应在不定 

  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 个工作日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的变化;若 

  无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30.3—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2006-11-21 发布2006-11-21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前 言 

  JR/T 0030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准则、信用评级的跟踪与检验、信用评级业务的质量检查和信用评 

  级业务数据的管理与统计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信用评级 credit rating 

  也称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 

   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2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4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5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6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7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2.8 

   违约 Default 债务人因某种因素不能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合约的行为。 

   3 信用评级业务的准则及具体要求 

  3.1 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准则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信用评级机构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则不应承担此项信用评级项目;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信用评级依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客观地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 

  ——信用评级应根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必须履行实地调查义务; 

  ——严格依据信用评级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信用评级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应有误导性。 

  3.2 信用评级业务的具体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发行企业短期债券是为满足企业流动性资金的需求,而信用评级是对企业自主偿债能力的评估,商业银行为发行人提供的授信额度不能作为债券到期偿付的备用支持,评级机构不能以此对信用等级进行增强; 

  ——如发债主体存在分期发行或滚动发行债券的,评级机构应对发行人主体(主体评级失效或未进行过主体评级的)和债券予以重新评级; 

  ——如果发行人、承销商对评级结果不满意而撤换评级机构的,被撤换的评级机构应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且前后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要同时公布; 

  ——评级机构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专业评估人员素质和评级技术; 

  ——评级机构应加强对二级市场的跟踪研究,对信用等级与债券利差走势间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在每季度后5日内报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评级业务的管理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评级业务报备和报告等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违约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对评级质量不高的评级机构实现市场淘汰,并对违反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有关规定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理。 

   5 信用评级业务的质量检查 

   5.1 质量检查概述 

  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的检查制度。检查由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执行,或组织有关信用评级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执行。被检查对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信用评级机构是否遵循本标准的规定以及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质量检查具体操作 

   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在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被投诉、媒体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特定的检查。 

   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可以到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印评级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也可以向信用评级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3 质量检查结果与异议处理 

   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机构的意见。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查机构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向被检查机构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被检查机构对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述意见。 

   6 信用评级业务数据的管理与统计 

   6.1 信用评级前期资料的管理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在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签订信用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要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 

   ——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收费凭证(一次性全额支付)复印件等; 

   ——跟踪评级初步安排。 

   6.2 信用评级报告的管理 

   信用评级机构完成评级项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报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6.3 信用评级业务的统计 

   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健康地发展,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信用评级业务统计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情况统计、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统计以及违约率相关数据的统计。 

   信用评级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有关表格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6.3.1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情况的统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主体、债券发行概况、债券评级等内容。 

  评级机构在填报《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必须指定人员,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报表;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情况报告表》实行按月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报表。 

  6.3.2 全国信用评级机构统计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主要包括债券评级业务、主体评级业务及资信评级机构基本情况等内容。 

   评级机构在填报《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必须指定人员,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报表;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中的业务统计表实行按季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报表; 

  ——《全国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中的机构基本情况实行按年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报表; 

  ——评级机构如有重大变动,应及时报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 

  6.3.3 违约率相关数据的统计 

  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验。违约率作为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检验的核心指标,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科学、客观地分析违约率数据。 

  违约率相关数据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信息,各种类型的评级业务及评分业务相关数据,被评级对象及发行人的相关信息等。为客观、公正计算违约率指标,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必须指定人员,真实、及时、完整地填报报表; 

  ——评级及评分业务相关数据,评级对象及发行人信息等内容按月上报,各评级机构应在每月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机构基本信息实行按年报送,各评级机构应在每年后3月内报送上年报表; 

  ——按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违约率其他相关数据。 

  6.3.4 材料报送方式 

  6.3.4.1 正式文件报送方式 

  纸质报送材料在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 

  6.3.4.2 电子文档报送方式 

  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按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报送到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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